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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示报告制度

作者:admin来源:鄞州人民医院发布日期:2007-09-03浏览次数:7983

    凡有下列情况,所在科室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:
    1、严重工伤、重大交通事故、大批中毒、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时;
    2、凡有重大手术、重要脏器切除、截肢、首次开展的新手术、新疗法、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;
    3、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;
    4、发生医疗事故,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特殊药品,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;
    5、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;
    6、重大经济开支报批;
    7、医院基础设施改造及设施添置时;
    8、增补、修改医院规章制度、技术操作常规及接收院外重大组织大型会议、活动,外出进修时;凡有下列情况者,医务科、总值班或有关职能部门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:
    1) 大批中毒、重大交通事故、发现甲类传染病;
    2) 涉及计划生育重要政策的有关问题;
    3) 发生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纠纷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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